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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水平聯合行為之特定市場界定-公平交易法實務案例之研析與間接證據之論證
    作者: 林宜男
    貢獻者: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關鍵詞: 水平聯合行為;特定市場界定;間接證據;促進行為;附加因素;寡占市場;價格追隨者;有意識平行行為
    日期: 2014-01-01
    上傳時間: 2014-03-27 13:37:16 (UTC+8)
    出版者: 臺北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摘要: 我國競爭主管機關若發現在同一產銷階段之競爭事業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得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限期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得處分罰鍰。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曾因「3家乳品業者聯合調漲鮮乳價格案」與「4家連鎖便利商店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案」違反「公平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止。
    「公平法」將聯合行為區分為水平聯合限制與垂直聯合限制,故當公平會處分聯合行為,須先確認是否為同一產銷階段之競爭事業或潛在競爭事業,再決定論處水平聯合行為或垂直聯合行為之禁止。水平聯合行為則被視為惡性卡特爾,即經由競爭對手間達成關於限定轉售價格、合謀定價、強制購買數量或分割市場等反競爭協議,危害市場程度較垂直聯合行為嚴重。另特定市場若難以界定,將導致重大案件延遲不決;因市場範圍大小可以影響事業之市場佔有率與市場力量,故競爭主管機關與系爭事業常有不同之立場。最後,事業為了避免因聯合行為而遭受公平會之行政處分,大多以秘密方式進行合意且極力地湮滅相關證據,不願意配合公平會之調查,使得公平會在調查過程中甚難取得契約、協議或合意之「直接證據」。因此,本文擬研析如何以間接證據合理推定事業間卻存有聯合行為之合意,並輔以公平會與行政法院近年來之處分或判決案例分析,使之成為一套可資依循準據。
    關聯: 公平交易季刊=Fair Trade Quarterly 22(1),頁45-118
    顯示於類別:[國際企業學系暨研究所]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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