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8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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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參考書相關市場管理及公平交易法對市場銷售行為規範之管理
    作者: 黃銘傑
    贡献者: 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
    日期: 2005
    上传时间: 2013-04-08 15:26:40 (UTC+8)
    出版者: 臺北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摘要: 本報告認為教科書、參考書市場之競爭問題,非常的錯綜複雜。一方面,因為審定制度的採用加上業界有意的結合作為,使得教科書市場之事業數受當相當的侷限,且由於未如同一般先進國家對教科書採取無償給付制度,使得教科書選用與對價支付二者徹底的分離,此一情事不僅導致市場競爭集中於各校教科書選用過程中,對於公平法以交易相對人存在為規範前提之相關規定的適用,亦帶來重大挑戰。同時,為對抗因審定制度等所帶來的教科書出版事業所擁有的交易優勢地位,而在教育主管機關鼓勵下組成的聯合採購委員會或其所為之聯合議價行為,實有高度抵觸公平法第14 條對於聯合行為之禁制,但不僅各縣市政府,連居於指導地位之教育主管機關對此似乎漠不關心,理由耐人尋味。另一方面,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教科書、參考書市場競爭的漠視,不僅限於上述之聯合議價問題,對於因其所主導之審定制度所引發教科書與參考書間的鎖住問題,以及因此所導致教科書出版事業於參考書市場上享有幾近百分之百的獨占地位,並濫用此一獨占地位調漲參考書價格之情事,教育主管機關僅以一句「無必然關係」'蹦之九天之外。當然,對於教科書、參考書出版事業類此之濫用獨占地位行為,公平會不僅可以利用鎖住理論以認定其獨占地位之存在,對其漲價行為處以公平法第10 條第2 款之規定,更可利用關鍵設施理論以迎戰出版事業可能主張的權利正當行使抗辯,而對於拒絕授權他人編寫參考書之教科書出版事業,以其拒絕授權行為違反公平法第10 條第1 款規定,間接地強制其授權。此際,若使出版事業因上一會計年度的總銷售額未達新台幣10 億元,而依公平法第5 條之1 第2 項被排除於獨占事業的認定範圈外,但仍不妨礙公平會可利用公平法第24條,對其此種濫用優勢地位行為,予以規範。雖然,對於教科書、參考書市場上所存在之複雜競爭問題,公平會在其歷來之處分案與1 1于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審查合格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參考書之銷售行為適法性行業警示」、「公平交易法對於審查合格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出版事業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中,都嬋精竭慮、戒慎恐懼的想要藉由處分或行政指導等,以回復市場健全的競爭秩序。惟鑑於教科書、參考書市場的特殊性,公平會無論如何努力,都難能有效破除參考書市場所存在之獨占結構,當此一獨占結構乃係教科書市場贈品、甚至是賄路競爭等萬惡之根源時,解決此一問題的根本之道,公平會有3 個選擇:首先,聯合教育主管機關與著作權主管機關協商,促成前述著作權法第47 條之修正;其次,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於核定教科書之際,附加負擔,令他人得於支付合理的報酬下,可自由編寫參考書;最後,適當地運用第四章所建議之「關鍵設施」理論,強制教科書出版事業進行授權,令有志之士得以編寫參考書。就本研究之立場而言,鑑於強制授權的最後手段性,較佳的解決方向,還是應促成著作權法的修正,或要求教育主管機關修正其審定作業方式,於核准審定時附加特定負擔,如果此等目標因特殊利益團體的抵制,而海市屢樓、遙遙無期時,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為己任之公平會,就有必要祭出尚方寶劍,以關鍵設施理論為據,強制授權了。而適用關鍵設施之前提,乃是公平會必須深刻體認到鎖住現象在教科書、參考書市場競爭行為規範上的重要性,因鎖住理論之適用,乃能順利地認定出版事業於參考書市場上所擁有的絕對獨占地位。於此之前,若有必要對於初級市場之教科書本身所生的「贈品」亂象,先來個震撼療法,平息社會各界對此之不滿,買IJ應深切體認到教科書市場上的「贈品」行為之性質,與一般交易時之贈品行為迴然不同,而趨近於「賄路」行為,其本身即帶有惡質的反社會倫理性,任何對教師、學校、校務會議成員所為的任何贈品等經濟利益提供行為,不論其價值多寡,只要是非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者,一律當然違反公平法第24 條之禁制規定,無由寬貨。
    關聯: 第12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41-69
    显示于类别:[日本研究所] 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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