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源(Sources of Law)本身具有各種意義,因此有關國際法法源之理論,長期以來學界及有不同觀點。雖多數都以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條約、習慣、法之一般原則、判例、學說等,當作國際法法源,但是實際上不論就內容、性質與意義觀之,國際法法源都有進一步分析探討之必要。本稿即以法源為對象做系統研究,以期有助於掌握理解國際法形成過程與型態。
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法源,也是普遍適用於國際社會全體的規範。因此對於其成立要件的「多數國家」、「持續實行期間」、「法之確信」到底所指為何及適用上所生之問題點,首先加以探討。條約目前已取代習慣,而成為現代國際法的主要構成部分,以作為法源有何功能意義,各種型態之性質如何,則在第二部分探討。其他的實質法源則是作為適用上的依據,對通時與解釋國際法亦有其值得探究之處,故亦詳加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