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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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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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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kuir.lib.tku.edu.tw/dspace/handle/987654321/6403
题名:
競爭政策實現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功能與界限-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之研究
其它题名:
The Functions and Boundary of Using Competition Policy to Implement 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y-A Study on the Fair Trade Act
作者:
陳志民
贡献者: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日期:
2005
上传时间:
2009-03-16 14:03:28 (UTC+8)
摘要: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一條明定「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為該法所擬實現的二 項立法目的。其實嚴格從學理上來看,二者分屬不同的政府管制政策。前者強調市場 競爭環境的不受干擾,讓廠商均能在個別的企業才能上從事有效率的競爭,概念上屬 於「競爭」(competition)或「反托拉斯」(antitrust)政策; 反之,後者著重在消費者損害 的事後彌補與事前預防,本質上較偏向「消費者保護」(consumer protection)政策。立 法者將二者列入同一部法典中,想必是相信彼此必能收相輔相成之效。此一立法確信 當然有其合理的理論基礎--當利用競爭政策的執行有效限制了獨佔者的不當訂價,或瓦 解了競爭者間的價格聯合行為時,消費者因此免受高價剝削的利益顯而易見。但二項 政策產生潛在衝突的情形也不在少數。舉例言之,要求需取得證照,始能從事某些專 門職業的規定,其出發點固在保障消費者利益,但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其將增加 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成本,形成法定之市場參進障礙,因而降低市場競爭人數與競 爭強度亦屬明顯。相關主管機關將如何調合類此衝突? 實為一大考驗。 本研究計劃將以公平法在調和競爭政策與消費者保護政策時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及 其解決之道為研究核心。為期公平會在適用公平法中涉及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條文時, 能避免目前普遍存在之論理不一致,連帶使涉案當事人對行為是否合法難以預測的現 象,本計劃初步認為,各該條文之解釋與適用均應以涉案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程度 高低為前題。換言之,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與實現,應是市場競爭秩序受到維護後的間 接附隨產物。而唯有採取此一執法態度,公平法始能妥當地與消費者保護法針對個案 進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微調功能,為一妥當的區隔。引申而論,當公平會思考 運用公平法中具消費者保護色彩的條文(如第21 條關於不實廣告、第24 條等規定)規範 事業之競爭行為時,其應以特定的規範要求對於回復或加強市場競爭秩序所具有的功 能,而非以該規範要求得如何彌補特定消費者所受損害為其思考的主軸。當然,本文 此一論點,將使目前公平會介入處理的諸多案件成為「界限」外的案件。對此,該如 何處置? 就執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來看,「市場自律」機能與「私人訴訟」的運用是否優 於公平法? 均是本計劃後段所擬探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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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學系暨研究所]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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