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4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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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醫藥分業」爭議中的公平交易法(上)(下)
    作者: 黃銘傑
    貢獻者: 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
    關鍵詞: 搭售行為;集體杯葛行為
    日期: 1997-04-05
    上傳時間: 2010-03-01 17:47:46 (UTC+8)
    出版者: 月旦出版社
    摘要: (上)衛生署宣布實施醫藥分業後,引起醫界極力反彈,本文乃就醫界揚言集體退出健保、拒絕釋出處方箋、拒看健保民衆等行為分析其是否牴觸公平交易法。傳統上,認為醫師等自由業者非屬公平法上的「事業」;然在其他有公平交易法制的國家,則幾乎都將之視為公平法上的「事業」,本文亦主張在法理上、經濟情勢等實際需求上,都應將醫師等自由業者視為公平法上之「事業」。又醫師或醫師公會所採取之集體退出健保、拒絕釋出處方箋、拒看健保民衆等行為,實為所謂的「集體杯葛行為」,其中,集體退出健保的行為實已該當聯合行為之形式;拒絕釋出處方箋,亦可以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一般性的禁止反競爭行為之規定加以規範;而拒看健保民衆亦有違禁止聯合行為之相關規範。

    (下)公平會以醫師與健保局間為公法契約之關係,而認為公平法並不適用於此次醫藥分業爭議中醫師或醫師公會之行為。然而公平法所重者,在於市場上的競爭有無受到限制、有無不公平競爭情事發生,即使健保局與醫師間處於公法契約關係,亦不因此排除公平法適用於此次爭議中醫師和醫師公會行為。且憲法保障的請願權,亦只限於該權利係依合法程序行使者,若請願行為之實施有牴觸法令規範之情形,則不受憲法的保障。因此醫師及醫師公會欲以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方式達其訴求,而違反多項公平法上規定,自無從排除公平法之制裁。而醫師及醫師公會之集體杯葛行為,本文亦認其實質上確有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除行政責任外,行為人尚負有刑事、民事上責任。
    關聯: 月旦法學 24,頁75-80(上); 月旦法學25,頁54-58(下)
    顯示於類別:[日本研究所]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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