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4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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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由英美與歐陸思維文化之根本差異反省我國刑事訴訟採用美國司法「交互詰問」制度之爭議
    其他題名: On the Disputes over the Introduction of American Legal Engine of "Witness Examination"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the Aspect of Cultural Difference between Anglo-American and Euro-continental Thinking Models
    作者: 林立
    貢獻者: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關鍵詞: 交互詰問;澄清義務;客觀性義務;卷證併送;證據開示;對抗制度;糾問制度
    日期: 2003-02
    上傳時間: 2010-03-01 17:32:26 (UTC+8)
    出版者: 東吳大學法學院
    摘要: 自從「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引入源自英美法之「交互詰問」制度,並且隨後在士林及苗栗兩個地方法院實驗辦理以來,各種研討會及學術研究已累積有一定的分量。在對於「交互詰問」制度之評價、以及應如何加以設計,亦不乏激烈的爭論。 回顧既有的被爭議的論題,其中對於「法官的澄清義務」及「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之問題,應是最富有學理深度的議題。因為此兩項義務正是象徵歐陸刑事訴訟法文化的傳統核心理念,即法庭有調查事實的義務;而「交互詰問」制度卻正是對此傳統歐陸理念的正面挑戰,無怪乎會引起激烈的爭議。 而若要釐清爭議的癥結,根本的途徑應是去把握西洋思想史上長期分庭抗禮的「歐陸」及「英美」兩大思維方式陣營基本理念分歧,亦即「羅馬化的精神」典「盎格魯—薩克遜精神」之對立。也就是說,要掌握「交互詰問」制度移入歐陸法系地區所產生的困難,最根本的方式是由更高的文化源頭的差異性來觀照。而本文便是欲藉此探討進路,持平地評價兩大法律文化各自的長短,而後思考究竟應如何調和、解決二者之衝突、保留雙方的優點、填補雙方的偏頗及缺陷,以發現一條最能發現真相、實現正義的路徑。
    關聯: 東吳法律學報 14(2),頁27-66
    顯示於類別:[歐洲研究所]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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