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加拿大聯邦成立,『英屬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即作為它的「憲法」。直到二次大戰,直接民主不被信任,因此祇有1898年禁酒公投(Plebiscite)和1942年徵兵公投(Plebiscite)。 待1982年英國通過『加拿大法』(Canada Act)作為加拿大憲法,但是魁北克政府和其立法機關拒絕該憲法,加拿大政府為解決這個問題,提出迎合魁北克需求的修憲,在十個省和聯邦之間進行談判, 但是1992年『夏洛特唐政治協定』(Charlottetown Accord)失敗, 加國修憲遭受挫折。在加拿大,公投在省政府層次也舉行,而且更常舉行,最著名和亟具決定性的是1980年5月和1995年10月魁北克的公投。總之,本文試圖從歷史途徑探究加拿大聯邦和省公投的制度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