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三年生效的《歐洲聯盟條約》中設立區域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oR)後,便有許多學者開始探討歐盟第三層級(the third level)的形成以及歐盟多層級治理模式(Multi-level governance)等相關議題。本文期望藉由德國下薩克林邦(Niedersachsen)參對結構基金的改革與運作,鷹為一項研案例進而檢視歐盟多層級治理模式的形成。歐盟結構基金雖歸屬於區域政策的一環,但它所涉及的範圍卻相當的廣泛,目標設在解決歐盟會員國的結構性目題,諸如就業、經濟平衡發展等議題,與會員國間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是個相當直得關切的議題。 從結構基金多次的改革協商過程當中,呈現了歐盟運作的三種特質:其一、政府間主義本質(intergovernmental);其二、執委會對結構基金某種程度上的自主管理權,展現了歐盟的超國家理論(supranational theories)本質;其三、會員國區域層級的參與呈現了地方層級的參與模式。總的來說,在上述政府間、超國家與地方層級三勢間的互動本質中,顯然呈歐盟多層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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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人文社會學刊=Tamkang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16,頁77-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