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2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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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北愛爾蘭的語言政策
    作者: 施正鋒;Shih, Cheng-feng
    貢獻者: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關鍵詞: 北愛爾蘭;語言政策;族群關係;North Ireland;Language Policy;Ethnic Relation
    日期: 2002-09-26
    上傳時間: 2009-11-30 14:14:22 (UTC+8)
    出版者: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摘要: 在過去,一般人被灌輸的看法是「語言只不過是一種溝通的工具」言下之意,沒有必要去計較語言的使用。事實不然,語言能力左右著接近教育、媒體、以及政府資源等公共財的管道,也就是物質取得的保障;此外,語言往往是一個族群負載文化、表達認同的基礎,因此,語言的選擇更是一種基本的權利。問題是,不管是從資源分配、還是認同確認來看,語言的使用不僅取決於政治權力的多寡,還會回過頭來鞏固支配性語言使用者的權力,因此,族群間的競爭往往是為了語言的選擇。愛爾蘭籍/裔的「歐洲鮮用語言協會」(European less used languages bureau)前會長Helen O Murchu(2000:82)便直言不諱:「或明或暗,語言一直是政治議題,因為語言明顯地牽涉到權力差別的問題」。當語言被用來區隔為「自己人」(Insider)、以及「旁人」(Outsider)之際,只要有人佔有優勢,就會有人居於相對劣勢,衝突自是難免 (Packer, 2002),也因此,語言的多元不免被視為社會衝突的根源,或者至少是政治鬥爭的工具。儘管如此,前北愛爾蘭官方「族群關係理事會」(Community relations council, CRC)的理事長Mari FitzDuff(2000)注意到當前國際潮流對於多元語言的看法有重大變動,也就是在超越宿命式的衝突觀、發展到對於差異的起碼接受,進而企盼進行正面的合作。北愛爾蘭在1970、1990年代分別進行和解,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著重權力的分配,後者則兼顧語言的公平性、以及對於族群認同的尊重。自從北愛爾蘭、英國、以及愛爾蘭三方在1998年簽署『北愛爾蘭和平協定』(Northern Ireland Peace Agreement, 1998)以來,除了設立相關的語言振復機構外,「北愛爾蘭人權委員會」更是積極地在草擬中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裡頭規劃「語言權條款」。
    關聯: 各國語言政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99-235
    顯示於類別:[公共行政學系暨研究所] 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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