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自由民主的時代演進,重視人權的理念與制度逐漸成為普世價值,處於相對弱勢的身心障礙族群,其追求健康與運動的權利越來越受到先進國家與社會的關注,而推動與發展帕拉運動即是倡議生存、自由、尊重、平等的最佳證明。儘管臺灣在推展帕拉運動已有近四十年的歷史,但如何與國家競技運動的政策方向與管理制度相互配合,甚至建構屬於身心障礙族群的帕拉運動系統,有賴借鏡世界上在帕拉運動取得成就的國家。本文探討在De Bosscher等(2006)提出的「國際運動成功之運動政策因素」(Sport Policies Leading to International Sporting Success framework, SPLISS)模式,探討該模式對各政策面向的定義與相互關係,分析世界各國競技運動政策的實例,進而探究SPLISS模式在帕拉運動中的獨特性,及指出臺灣帕拉運動的發展現況與挑戰,為回應這些挑戰,結合SPLISS模式對帕拉運動政策的分析,本研究提出七項建議:臺灣應增加帕拉運動經費支持的多元化,整合國內與帕拉運動相關的體育行政單位,建構完善的帕拉運動選才與培訓制度,提供帕拉運動員訓練、參賽與退役後的各種必要支持,積極參與或申辦國際帕拉運動賽事,提升運動教練與技術人員對帕拉運動的專業知能,並鼓勵帕拉運動科學研究,以建構一個適合臺灣國情的高效能帕拉運動系統,並成為引領國際體育運動成功的政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