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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聯合國相關人權條約與日本國內法之研究--對日本入管法的檢討
    作者: 胡慶山
    關鍵詞: 條約;日本;入管法;強制驅離;不遣返原則
    日期: 2022-12
    上傳時間: 2023-06-01 12:05:20 (UTC+8)
    出版者: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日本研究中心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摘要: 國際法上,條約的締約當事國,雖負有誠實遵守條約的義務,但上述的義務,在國內的法秩序中具體上是如何進行?則委諸於各國決定。上述的決定,由於各國的憲法體制各自不同,因此在國內法上履行國際法上的義務,亦有極大的差異。此外,既然批准乃至加入條約,締約當事國,在條約的批准乃至加入時,理所當然地,條約的批准乃至加入後,亦持續地負有的義務是,為著不產生條約的違反,採取修正國內法令的立法措施。再者,大多數的人權條約,對於條約上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個人,皆規定應確保包括司法救濟手段在內的有效的救濟。在如同日本,條約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家中,人權條約的規範,即使對作為國家機關的司法機關而言,已是有效的法規範,因此司法機關,根據權利救濟相關條約的規定,被要求賦予對於條約上的權利侵害給予有效的救濟。法院,在人權條約規定違反主張被成為爭議點時,對此加以詳細查證,若有違反時,亦有責任性義務確保適切的救濟手段。本文將針對條約在日本國內法中的序列,並指出一般性的論述後,檢討國際人權法中的「強制驅離與不遣返原則、「強制驅離、居留特別許可與家族生活的保護」、「在入國管理程序上,接受人道待遇的權利、不受恣意性收容的權利、關於收容合法性接受司法審查的權利」與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為「入管法」)之間的法問題後,鑑於上述四項的法問題,可對台灣目前在缺乏難民法制的現狀下,在審議與訂定相關立法時,有比較法的參考價值,因此最後於結語中提出「對台灣的啓示」。
    關聯: 台日法政研究 8, p.73-113
    顯示於類別:[全球政治經濟學系]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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