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1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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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都市計畫之權限分配問題探討-以102年12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中心
    作者: 王章凱
    關鍵詞: 都市計畫(法);地方自治;計畫高權;權限;行政處分
    日期: 2015-10-17
    上傳時間: 2023-04-28 19:18:31 (UTC+8)
    出版者: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
    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12.24召開「102年12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下稱「庭長聯席會議」),做出「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的決議。三個月後,最高行政法院引用「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推翻兩個原本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有關「適格被告」部分之判決。
    本研究從權限理論與地方自治理論切入,分析庭長會議決議所引用的相關法律及所提出的四種觀點,提出庭長聯席會決議認為〈都市計畫法〉中多處立法規定內政部有逕為擬定、迅行變更、核定、逕為修正等權限是一種決定權,甚至引用〈地方自治法〉頒佈之前的〈都市計畫法〉§16修正草案的立法說明、做出「我國現行都市計畫法係採中央集權」的結論、而忽略〈地方制度法〉把都市計畫之「縣(市)都市計畫擬定、審議及執行」事項定為縣(市)自治事項之規定,有違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之法律原則適用之虞。況,內政部的「核定」具「決定權」的決議,似有把國家對地方自治事項(都市計畫)的監督解釋成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交付的委辦事項、進而有否定憲法賦予地方政府對法定自治事項具有高權之嫌。
    研究認為,論就我國憲法採中央與地方垂直權力分立之基本精神,是憲法對地方制度的保障,特別是從禁止立法侵害地方自治制度之國家自制著眼而設計了垂直分權,從而,中央對於地方所擬定的都市計畫,自應採取「核備」、而非「核定」之形式,〈都市計畫法〉中的「核定」若有定義未明之處,似不應採取狹隘簡化的解釋論取徑而驟下論斷,否則國家監督就逾越了憲法所允許的限度,與地方自治精神大相徑庭。此一法官聯席會議的結論將對都市計畫的操作有重大的影響,值得都市計畫學界關注。
    關聯: 2015第十三屆土地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顯示於類別:[建築學系暨研究所] 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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