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12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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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日本國憲法信教自由權利保障的探究--臺灣立憲主義下的信教自由權利保障
    作者: 胡慶山
    日期: 2021-12-17
    上传时间: 2021-12-21 12:11:16 (UTC+8)
    摘要: 前言
    壹、日本明治憲法下的信教自由保障
    貳、日本國憲法下的信教自由權利保障
    一、信教的自由權利保障
    (一)、信仰的自由權利保障
    (二)、宗教行為的自由權利保障
    (三)、宗教結社的自由權利保障
    二、政教分離
    (一)、政教關係的各種類型
    (二)、政教分離的理念
    (三)、政教分離的法性質
    (四)、政教分離的具體內容
    (五)、政教分離原則與狹義信教自由間的緊張關係
    代結語:台灣立憲主義下的信教自由權利保障

    前言
    「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根據「中華民國」大法官第490號解釋文中指出,「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並在上述第490號理由書中指出,「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
    此處針對「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進行解釋;相對於此,日本國憲法的解釋又如何?此外,關於「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的政教分離解釋;相對於此,日本國憲法的解釋又如何?再者,對於信教的自由權利,「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相對於此,日本國憲法的解釋又如何?同時,關於絕對保障與相對保障的解釋是,「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相對於此,日本國憲法的解釋又如何?最後,對於憲法的「保障」與「規範」及「法律」的「必要最小限度內」的「約束」,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相對於此,日本國憲法的解釋又如何?
    有鑑於此,本論文將針對日本明治憲法下的信教自由保障(壹)、日本國憲法下的信教自由權利保障(貳)、信教的自由權利保障(一)、信仰的自由權利保障((一))、宗教行為的自由權利保障((二))、宗教結社的自由權利保障((三))、政教分離(二)、政教關係的各種類型((一))、政教分離的理念((二))、政教分離的法性質((三))、政教分離的具體內容((四))、政教分離原則與狹義信教自由間的緊張關係((五)),最後針對台灣立憲主義下的信教自由權利保障,作為代結語。
    關聯: 第三屆「後疫情時代下日本與全球政經變遷及影響」國際學術研討會手冊,頁131-144
    显示于类别:[Graduate Institute of Jap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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