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宋代地方祠廟神祇,若能展現靈跡,解決水旱等災異問題,由士民陳請,經朝廷一系列的稽核程序後,賜予祠神封號。其程序:先由士紳、耆老等民眾列舉祠神靈跡,銜名列狀保明之。其次,縣衙、州衙、監司等地方官衙,負責詢究、覈實,依序保明上保給上級單位。最後,禮部、太常寺依朝廷的敕令,草擬祠神的廟額及封爵。但自大觀三年後,宋廷明訂祠神封爵命詞給誥,而以降敕的方式賜予廟額,兩者最大不同之處,在封爵中多了中書舍人所擬「命詞」,代表中書舍人對祠神封號有疑義時,有拒擬詞頭或書行的權力。若有鄉人在朝為官,可幫忙疏通關說,則有利於封號的申請。宋廷賜予祠神封號,除回報祠神的恩惠外,也回應士紳耆老等民意的請求。如同舉留州縣長吏一樣,寄居官員、舉人、士人等漸扮演重要的角色,常列於銜名之首,顯示士紳在地方上有一定的影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