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1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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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公法眼中的所謂法律不可追溯--談「諮商、同意或參與」規定是否適用於亞泥公司採礦權展限申請
    其他題名: Non-Retroactivity Principle through Lens of Public Law: Focus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sultation, Consent, or Participation" Rule to Asia Cement Corporation's Mining Right Extension
    作者: 涂予尹
    關鍵詞: 原住民;礦業法;諮詢;參與;同意
    日期: 2018-06
    上傳時間: 2019-10-30 12:10:42 (UTC+8)
    出版者: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會
    摘要: 「將2005年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諮詢、同意或參與』規定,適用於2016年11月的採礦權展限申請案件,是否違反了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爲了處理上述問題,本文歸納了我國司法院歷來涉及法規溯及既往疑義的大法官解釋,並整理了法律學者對於法規不溯及既往的類型界定及相關看法。大法官所容許的法規溯及既往類型,大多爲「事實開始於新法公布施行前,但終結於新法公布施行後」的案例,學界稱爲「不眞正溯及既往」。針對何以「不眞正溯及既往」爲法所容許?學界咸認爲應從信賴保護原則出發加以分析;多數學者並認爲在判斷涉及溯及既往與否疑義的法規是否合憲時,應就人民的信賴保護利益及系爭法規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間,進行利益衡量。本文認爲,從形式上觀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諮詢、同意或參與」規定並未涉及效力的溯及既往。從信賴保護原則出發加以分析,也無從得到礦業權者具有充分信賴基礎的結論。另外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脈絡及規範目的觀之,該法具有肯認原住民族自決權、強調其主體性等特徵,並有明確化其權利保障標準及實踐轉型正義等公共利益支持。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前揭規定於採礦權展限申請案例,不能認爲是對於礦業權者權利的過度侵害,主管機關反而應致力於實踐前揭規定的立法目的,使本案成爲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重要指標。
    關聯: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 8(2), p.19-56
    顯示於類別:[公共行政學系暨研究所]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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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眼中的所謂法律不可追溯-談「諮商、同意或參與」規定是否適用於亞泥公司採礦權展限申請.pdf2149KbAdobe PDF0檢視/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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