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本文旨在探討促參法施行以來,對於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建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的意義與影響。本文從治理與法律對於公私協力夥伴的認知和見解切入並比較,檢視促參法的制度屬性。促參法的法律性質是否為公法、私法抑或兩者兼具,則影響到後續政府與民間簽約兩造若發生爭議的解決措施與途徑。因此檢視促參法及其相關規定的條文內容,臚列出可能會發生爭端疑義之處,並對照現行已發生爭端的實例,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建置案、臺北體育文化園區興建案以及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遊樂區經營案等案件,分屬投標審議階段落選的競爭者提出訴訟、行政機關單方面介入干預、以及簽約兩造面臨不可抗力之情事,要如何解決的不同性質問題與案例。最後探討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若發生爭議後三種的策略途徑及其影響性,藉以做為參考借鑑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