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客家基本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客基法)業已於2018年1月31日總統公布後施行,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推動,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客家委員會定之。」條文涉及到客語師資培育等與現行師資培育法之相關規定,以及客委會與教育部共同會商之事項。從實務工作面向來說,前者要如何能夠落實,需要有明確的政策目標和相對應的政策工具;後者事涉中央兩機關權責以及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的範疇,因此需要中央及地方三方共同協商以達成共識方能執行。從政策規劃與政策工具的理論觀點而言,如何設定出中央與地方三者利害關係人彼此接受的政策標準與目標,推動客語教學師資所需要的資源,各主管機關之間的相互溝通與共同執行的落實程度,以及主管機關的組織特質及其機關執行人員的意向態度,均會影響到此一政策在具體執行時的效益。準此,本文從上述政策執行與制度的理論觀點,探討客基法此一條文的現實問題困境,並研商解決問題的對應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