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Items with full text/Total items : 62822/95882 (66%)
Visitors : 4015205      Online Users : 562
RC Version 7.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 TKU Library IR team.
Scope Tips:
  • please add "double quotation mark" for query phrases to get precise results
  • please goto advance search for comprehansive author search
  • Adv. Search
    HomeLoginUploadHelpAboutAdminister Goto mobile version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tkuir.lib.tku.edu.tw/dspace/handle/987654321/110407


    Title: 租稅資訊運用應有之限制
    Other Titles: Limit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axpayer's Data
    Authors: 蕭培宏
    Keywords: 資訊隱私權;資料保護;資訊公開;納稅義務人資訊;稅捐稽徵法第33條;information privacy;data protection;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Taxpayer’s Data;Tax Collection Act Article33
    Date: 2009-07
    Issue Date: 2017-06-17 02:10:28 (UTC+8)
    Abstract: 無論是對於政府的運作抑或是私人生活的經營,資訊的掌握可謂是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政府所持有的租稅資訊,由於具有人數眾多、種類廣泛以及定期更新的特質,不僅強化政府及私人掌握租稅資訊之渴望,復加以資訊科技之推波助瀾,加劇了人民資訊隱私之威脅。在隱私權保障與政府及私人取得之功能與目的皆屬憲法上的正當利益的情況下,二者之衝突須予以調和。本論文即是在處理納稅義務人之資訊隱私權與其他相競逐利益間衝突之調和。
    為討論此一論題,本文於第二章中先畫出租稅資訊運用的第一道界線-憲法資訊隱私權的保障。憲法上基本權利之規定不僅僅是人民之主觀公權利,其更是國家應遵守的客觀法秩序。因此,國家在決定能否將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資訊揭露給私人或其他政府機關時,不論是法律的設計上或是個案的適用上,始終要考量憲法上資訊隱私權的保障。本章之目的即是在藉由國內外學說之理解及大法官之相關解釋,試圖釐清我國法秩序下資訊隱私之憲法依據何在、保障之內涵為何、憲法上要求何種之措施保障、以及如何對資訊隱私權之干預為合憲性的審查。最後則是說明隱私權之功能,並希冀透過隱私權的功能作為資訊隱私權與其他相競逐之利益發生衝突時之衡酌參數。
    第三章則是畫出租稅資訊運用的第二道界線-資訊保護法制上的保障。於本章中,筆者先說明租稅領域中對人民資訊之需求因而藉由資料的取得對人民之資訊隱私進行了第一次的干預,隨後並突顯取得租稅資料後對人民資訊隱私產生的風險。一方面為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另一方面為調和資訊隱私與其他利益的衝突,我國法制上除針對租稅領域的隱私保護所制定之稅捐稽徵法第33條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亦扮演了相同的角色。為構築出租稅資訊的法律保護網絡,筆者認為應先處理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適用關係,如此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與前述二法競合或漏未規定時,方能正確決定適用上的順序以及是否予以補充。於分別界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間的適用關係後,便應進行稅捐稽徵法第33條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間以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細部的適用討論。透過這樣的討論,一方面用以構築租稅資訊之法律保護網絡,另一方面則是建立資訊隱私與其他相競逐之利益間產生衝突時之具體衡量模式。
    於討論完憲法上的界線與資訊保護法制所構築的保護網絡後,第四章應就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與運作進行檢討。於本章中,筆者一方面藉由財政部之所做成之函示以理解實務上對本條之運作,另一方面則是以憲法上資訊隱私之保障及資訊保護法制上的要求做為檢驗的基準,進行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之檢討。而在檢討順序上,筆者擬依循本條規範之內容針對應予保密之對象、允許揭露的情形-分為對私人揭露、對政府機關之揭露、對政府機關供應統計資料之揭露以及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公告四種情形-予以檢討。最後,由於筆者考量到資訊揭露所造成之傷害往往難以藉由事後救濟予以彌補之特質,事前的監督預防對隱私的保障甚為重要,故而在本章之末就外國法制上租稅監督機制之模式稍做介紹以供我國法制上參考。
    Appears in Collections:[企業管理學系暨研究所] 專書

    Files in This Item:

    File SizeFormat
    index.html0KbHTML70View/Open

    All items in 機構典藏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ith all rights reserved.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 TKU Library IR teams. Copyright ©   - 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