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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我國參加WTO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因應之研究
    其他題名: The Research on Adjusting the Examination System of Professionals and Technologists after Taiwan's Admission to the WTO
    作者: 林宜男;梁玲菁
    關鍵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WTO
    日期: 2003-03-01
    上傳時間: 2016-11-26 02:12:07 (UTC+8)
    出版者: 考銓季刊
    摘要: 2002 年 1 月 1 日我國已正式成為 WTO 第 144 個會員國,為因應此一逐步放寬之國際競爭趨勢新局面,並促使我國入會後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除能與 WTO 規範相配合外,亦得著重國人工作權之保障,考試院業已擬就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實施狀況與問題加以檢討與規劃。是以,在基於遵循WTO 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精神,公平衡鑑專技人員之學識及經驗,提昇專業技能與服務品質,與增進國家競爭力之原則下,本研究期藉由參酌外國相關制度,興利革弊,建立起一套優良之專技人員考試制度。
    本研究案主要係就 90 年 11 月 14 日新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以研究,依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其中牽涉到外國人可從事之專門職業類別,依原准類科、職業管理法規以及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規定,共計有二十六類科。倘若將來此二十六類專技人員皆予以開放後,其所生之影響甚鉅;故有必要就此課題深入探討,研擬因應之道,包括外國人如欲於本國執業時,其如何申請考試、取得證照及其日後執業是否遭受限制等,及未來中國大陸人民來台之後,是否亦可利用此項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等。然因外國人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種類繁多,實難逐一加以探討,因此,本研究僅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範中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及醫師等四類專技人員,進行入會後相關問題與因應措施之分析研究;主要研究大綱為:一、WTO 下專業服務之規定對我國影響;二、歐盟會員國(以德、英、法三國為主要研究標的)之間對職業資格取得之研究;三、美國(以其加州及紐約州為主)職業服務資格取得之研究;四、外國人參加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考試之研究。
    在綜合歷次專家學者座談會之討論,與本研究專案內容之研析後,本研究針對我國現行之專技人員考試制度,提出如下之結論與建議:一、有關外國人來台應我國專技人員之考試及證照管理,除部分職業基於執業管理因素,仍未配合調整外,大多數類科均已配合入會承諾所需加以開放,其職業管理機關並同時配合研修主管之職業管理法(律)規相關內容,然為達專技人員考用之配合,故建議未配合調整修正之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宜儘速配合修正各該職業管理法律(規),俾健全我國專技人員證照管理制度;二、專技人員之認定應回歸至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並以大法官之解釋為準則;三、入會後應儘速加強整合各部會間專技人員考試政策之擬定,以避免在專技人員承諾或開放問題上,產生上下游銜接不良之情事;四、審慎評量外國人來台應專技人員考試之開放承諾,而現階段仍不宜全面開放外國人應試;五、為避免外國人素質不一,影響國內醫療品質之服務水準,並維護國民之權益,建議應考量修正廢除外國人自願至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之例外規定;六、為使我國國民所受之各項服務品質不致降低,確保其應有之權益,建議維持外國人來台應專技人員考試應使用我國語文之立場;七、有關律師考試與執業資格方面,應放寬專業科目應試規範,允許應考人參閱法規、強化律師職前訓練、建立專業律師制度與制訂律師執業證書更新制度;八、有關會計師考試與執業資格方面,建議考試上可採題庫式命題,同時題型可多樣化,對於未及格之科目保留,則應予規範須達最低成績標準之門檻限制;九、有關建築師考試與執業資格方面,宜儘速研修專技人員考試法,視類科之性質不同,予以增列具相關實務經驗者始能應考之規定,以促使我國建築師考試於教、考、用三者上能緊密配合,另在命題方面,建議可仿傚美國制度,漸進式改採測驗式試題,同時建立考試資料題庫;十、為精進我國醫師考試制度,建議可借鏡美國醫師職業制度之良法美制,配合我國醫學教育,採行分試制度,以應醫師人力需求;十一、外國人得應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種類繁多,甚難於單一研究中,即予全數研析,建議日後可再針對其它各類專技人員,即本研究案未涉獵之類科部份,予以研究探討;十二、有關中國大陸人士未來來台應試問題,得於日後再另案專門研究,進行深入之分析探討。
    關聯: 考試院九十一年度專題研究報告
    顯示於類別:[國際企業學系暨研究所]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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