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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當前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建制與檢討
    其他題名: Current related establishment system and self-examination of promoting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作者: 李進生;林蒼祥
    關鍵詞: 資產管理;全權委託;不良債權;風險管理;AMC
    日期: 2001-10
    上傳時間: 2016-11-24 09:43:59 (UTC+8)
    摘要: 行政院財經小組會議民國89年10月提出全球運籌中心等5項重要措施,其中包括推動資產管理架構的成立,希望由此建立本土的公民營資產管理公司,來解決本土市場短期浮現的問題;並進而引進國際資產管理公司進駐台灣,加速本土金融事業現代化。何謂「資產管理」?依據經建會對於資產管理業務的定義,簡述為指一專業機構,接受政府、退休基金、民間法人或其他擁有資產者的委託,代為管理委託人的資產並收取資產管理費用,而這個專業機構聘用專業的經理人來管理委託人的資產,以獲取較高收益。依此定義,發展完整的資產管理中心架構,首先應確認本土存在代託管理的資金來源及需求型態,由此描繪出滿足本土市場短中長期的代管需求的資產管理等;另外亦需考慮擴張本土市場可交易商品的種類,例如,債券市場與衍生性商品,來滿足不同的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要求。相較於鄰近台灣的新加坡與香港,台灣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步調相對較緩慢。新加坡於亞洲金融風暴後,為改善當地的金融環境以解決面臨的問題與吸引國外專業資產管理人才,提出完整的資產管理發展架構與措施,其中包括:擴大可交易的商品(例如,完善債券市場與衍生性商品市場)、提供政府﹧法人的資金代管需求(例如,政府基金與退休基金)與租稅誘因,當然建構完整的相關法律架構為最基本的要求。而香港長久以來一直為國際投資銀行所青睞並積極開發新金融商品滿足市場需求。由民國89年以來,台灣本土金融機構問題浮現,法人資金專業代管需求亦日趨迫切,目前已正式上路的全權委託代客操作與AMC,皆是為解決與滿足市場短期問題與需求。本計畫將仔細審視目前已進行的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建置,同時考慮加入WTO的承諾與滿足本土中長期需求應有的資產管理架構。
    關聯: 當前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建制與檢討
    顯示於類別:[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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