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機構典藏:Item 987654321/10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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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建構技術交易中心制度之研究
    Authors: 楊擴擧;Yang, Kuo-Chu
    Keywords: 技術市場;技術移轉;技術交易;Technology transaction;Technology transfer;Technology marketplace
    Date: 2004-06-01
    Issue Date: 2016-06-22 10:15:45 (UTC+8)
    Abstract: 技術交易之成效對產業競爭之影響
    透過實體交易中心與網路平台之整合,建構完整之服務體系,並整合研發單位、產業界及技術交易相關服務業者之資源,建立單一技術交易媒合、資訊與諮詢服務之機制共通平台,提供國內各機構可取得技術、專利、市場資訊及交易之服務,亦可藉由此項管道與國外技術資源接軌,進而引進國外技術 。可知技術交易之成效實乃影響企業在全球產業競爭發展中,能否取得一席之地的關鍵因素。也因此,技術交易中心能否提高技術交易之成效,對於我國產業競爭亦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
    就技術交易中心之基本功能而言,本文認為,技術交易中心此項機制之建立,首先是扮演技術資訊流通與交換之平台,可以使技術需求者、技術供應者、資金需求者與資金供應者彼此之間,能夠有機會以最低的搜尋成本,取得所需的技術或資金等相關資訊。在這樣的想法之下,可以使技術擴散至最適合之使用者,使技術能夠發揮其最大的功能與價值,促成技術本身的加值化。避免因為傳統技術交易可能產生技術由不適當之人取得所造成技術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與實現其價值,亦因此而降低技術交易原所應有之成效。
    而知識經濟之發展有賴智慧財產,如何有效地取得有價值的智慧財產並快速地運用則是核心課題。在資訊不對稱、技術應用跨領域及交易漸趨複雜而需專業服務協助之情形下,提供一個讓技術交易雙方及專業服務業者齊聚的技術或專利交易平台,應為一項可提升交易效率的方式。此類市集性交易方式,因資訊的集中,亦可讓技術交易服務業者更容易掌握商機,進而促進技術交易服務業之發展 。如何促使技術交易之門檻降低,提高技術交易中心之使用率,降低技術交易之成本與風險,以及技術交易中心於建制時「制度面」與「規範面」之需求為何,為本文寫作之最主要也是最終目的。技術交易中心對於技術交易之成效與我國產業競爭之影響,在可預見之將來,就我國技術交易市場之健全發展而言,實有其建制之必要性與具其關鍵性。

    技術交易中心制度面之規劃
    在制度面之規劃上,對於技術交易採取標準化與定型化之交易方式,從證券交易及房屋仲介業等趨向於集中交易市場之發展運作上,交易之標準化與定型化,實屬趨勢。換言之,技術交易中心在制度面之首要規劃,即應將技術交易盡可能為標準化與定型化,特別是成熟期之技術,最適合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因此標準化與定型化之交易流程與交易資訊之公開,對於技術交易成本之降低,有相當重要之幫助。本文從證券交易市場之發展及房屋仲介業網站之建制等公開交易市場,觀察到交易流程與交易資訊之標準化及定型化,確為集中式交易市場運作之基本模式。
    另外,由於技術交易中心扮演初期技術交易市場發展之重要關鍵角色,因此為使其更具公信力及保護交易安全,對於技術交易中心應設有監督與管理機制,如同證券交易市場一般,建立具有層次之監督與管理體系,就此而言,對於技術交易公信力之強化與交易安全之保護,係有某種程度之作用。並且,為使技術交易中心在建制初期能獲得政府資源之挹注,本文建議考量到技術交易之特殊性與需求,應在經濟部與財政部內設置跨部會之專門機關,負責管理與監督技術交易中心之運作。
    再者,智慧財產權之紛爭解決因其權利本身之特殊性,對於仲裁程序之需求,顯然較其他紛爭為高,本文建議在技術交易中心內所進行之交易,應採取強制仲裁之方式,並設置爭議處理機制及風險分擔機制,降低技術交易所衍生之成本與風險。
    而針對不同技術類型,應採取較為多元之交易方式,除仿韓國技術交易中心對於交易客體之可實施性與市場價值採取雙重審查外。另針對技術本身之精細度、實施難易度與法律保護程度之差異等進行分類,並給予不同之交易方式或程序,使得技術交易之方式能夠更為多元,除可確保技術交易之安全外,並可降低技術交易之成本與增加技術流通之速度。
    此外,本文建議應確立技術鑑價之公信力及簽證制度之配合,使技術交易中心更具有市場競爭力。因技術交易除應確認技術交易主體是否有承接技術之資格與能力外,對於技術價值之認定,也是技術交易能否成功之重要關鍵。然而,由於技術鑑價之方法不一,目前我國並未有一普遍受到認可之鑑價機構,職是之故,本文建議為使技術交易對於技術價格能夠有所依循,應可由政府介入設立鑑價機構或輔助我國現有鑑價機構與外國鑑價機構進行策略聯盟,以提升鑑價結果之公信力。並可仿照證券交易市場資訊揭露與簽證制度之採行,使技術內容或技術交易合約獲得一定之公信力,使技術交易中心之使用者得以樂意使用該中心進行交易。
    技術交易中心除自己扮演技術仲介之角色外,亦可扶植技術經紀人(經紀商)或仲介商之形成,使技術交易中心透過經紀人(經紀商)或仲介商,更能為技術交易者所使用。對於技術交易經紀人之制度,本文建議應可參考中國目前有關技術經紀人之培育與相關法令規範,在不過度介入市場機制之前提下,應有其參考價值。而為使技術仲介、鑑價等技術交易相關服務能夠具專業化及符合市場需求,我國政府應可考量輔導類似技術經紀人證照之相關辦法,進而建立台灣之技術交易證照制度。
    技術交易中心應與技術鑑價及融資機構有更緊密之連結,亦或是透過技術交易基金之設置,政府信用保證等方式,促進技術交易市場之發展。在初期運作上,本文建議可仿照日本與韓國之營運模式,由政府利用保證基金之形式來分散技術交易中資金提供者提供融資之風險。不過,各項金融措施乃是運用政府資源獎勵特定產業或特定生產研發活動,從長遠發展之角度而言,在技術交易市場之發展,最終仍是需要仰賴市場機制建立一個健全之金融體系,透過市場機制本身來篩選具生產力的產業活動以提供資金,政府僅在市場競爭機制不足而產生市場失靈時,予以適度介入。
    最末,技術交易中心在制度面規劃之最基本之設置即為建立完整之技術資料庫以及網路資訊流通平台,並為平衡城鄉之發展與促進產學研間之合作,本文亦建議應於北中南分別設立區域性之技術交易中心。

    技術交易中心規範面之規劃
    在規範面之規劃,首先本文認為技術交易中心之組織應予法制化,因目前我國建立之技術交易中心,並非政府機構,亦非公司法人或其他公法人、社團法人等,僅是屬於經濟部之科專計畫之一部,從而其並非可從事法律行為之法律主體。為使技術交易中心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本文認為在規範面上,應如同上海技術交易所、韓國技術交易中心等機構,透過法制化之方式,賦予技術交易中心法人格,而其始可從事法律行為。
    再者,本文建議應針對技術交易市場設計不同之稅制與稅率優惠規範,針對研發型之公司,因其商品與製造型之公司並不相同,因此為促進技術交易之活絡,對於稅制與法規之設計,應配合其特性而定之。在規範面之設計上,透過技術交易中心完成交易而可享有專利年費減低之規範,亦屬未來技術交易中心在規範面上可思考之處。
    此外,本文亦認為,技術交易之技術資訊及其他必要資訊之真實性,技術交易中心應負擔基礎之擔保責任。再就技術交易規範體系之建立,本文認為從與技術交易具有同為無實體交易及資訊不對稱特性之證券交易,技術交易可以仿其建立管理規範、資訊公開規範以及交易安全保護之規範等,使得技術交易中心能透過規範體系之建立,更能發揮其功能與提升其公信力。申言之,證券交易之規範體系,包括商品標準化、商品資訊公開、商品上架(上市)及商品交易安全保護,從規範體系之建立而言,本文認為我國實應對於技術交易建立一套完整而健全之規範體系,即仿照證券交易之整體性規範體系,使技術商品能從研發到進入市場交易,乃至於到交易完成後所可能衍生之風險,均有一套完整之規範得以適用,此乃為我國未來技術交易市場之發展,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議題。

    我國技術交易中心未來之發展與政府所應扮演之角色
    台灣技術交易整合服務中心曾在其網站上所宣示之目標與理想:「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所面臨國際經濟因素的變革與全球化競爭之壓力,透過有效率的網絡與技術交易平台,提供整合技術交易及商品化之服務,可降低企業間合作研發之風險與交易成本,刺激產業活動發展,加速科技與商品化之速度,以落實技術產業化與事業化之目標。」,然而,對於技術交易中心之未來展望,本文希望透過本文之寫作,能夠對於台灣技術交易中心之未來發展上,提供一些具體之建議。技術交易市場之活絡與健全發展,除透過技術交易中心制度之建制外,針對我國技術交易環境之改善,不論從是法規面或制度面,仍有賴政府與民間產業之共同合作。
    在政府所應扮演之角色而言,本文認為,對於技術交易中心之建制與發展,慮及我國目前鑑價與融資體系尚未健全之情形下,在初期應由政府介入與主導技術交易中心之制度建立。亦即,對於技術交易中心之組織型態,本文建議採取公司法人之形式,由政府取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股份,以利初期之運作與便於政府資源之挹注。然而,隨著市場之需求與變化,政府應視技術交易環境之改變而使技術交易中心朝向民營化之方向,此從英國科技團(BTG)之發展,可以得知民營化與技術交易中心之營運應擺脫仰賴政府資源而朝向自給自足之方向,確為時代之潮流。
    職是之故,本文建議政府在技術交易中心未來發展之過程中,應從主導之角色逐漸轉變為輔助之角色,而有其階段性之任務。更有甚者,技術交易中心未來走向民營化後,對於此種集中式之技術交易機制,以及扮演技術交易週邊服務之提供者角色之技術交易中心,是否應有存在之必要,則應回歸市場機制,交由市場機制決定。立於本文寫作之出發點,對於集中式技術交易機制之建立,本文認為其最終之目的仍是在健全我國技術交易市場與整體之技術交易環境。準此以言,若於將來技術市場與金融市場已經相當成熟,應可朝向如美國技術交易市場之運作一般,而集中式之技術交易機制則可視市場之需求而決定其存留。故而技術交易中心之建立,毋寧謂其為建立完善技術交易環境之手段的一種。
    總言之,技術交易中心制度之建構,僅是技術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之起點,亦屬方式之一,對於技術交易環境之建構而言,最終仍應透過政策面、法規面與制度面彼此之間相互之改善與配合,形成良好之技術交易環境,進而提昇我國之產業競爭力,取得在全球化時代中,追求知識經濟之領先地位。
    Appears in Collections:[Graduate Institute &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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