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根據二○○九年十一月八日自由時報的報導1
指出,「日本政府將在『沖之鳥
島』建造港灣設施,主張領土主權。…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陳調和說,如
果主張『沖之鳥島』是島嶼,必須向聯合國提出相關資料,聯合國會知會周邊國
家;目前包括台灣、中國大陸與韓國,都認為『沖之鳥島』不能稱為島嶼,而是
一座礁石。…陳調和說,這是日本宣示主權的動作,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會影響相
關國家利益,也關注到日本有此舉動。…陳調和說,這是日本宣示主權的動作,
『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會影響相關國家利益,也關注到日本有此舉動。『中國大
陸』已於今年 8 月向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要求認定日本主張的沖之鳥島,只
是「人無法居住且無法維持經濟生活的岩石」,不能設定專屬經濟水域。」。由上
述報導可知,外交部主張日本的周邊國家包括「台灣、中國大陸與韓國」外,並
認為日本在「『沖之鳥島』建造港灣設施,主張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府』認
為會影響相關國家利益」,並將各國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是「中
國大陸」。究竟「台灣」是否是國家?「台灣」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法地位
如何釐清?又為何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不稱各國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而要稱其為「中國大陸」?
本論文將自國際法上的承認制度的濫觴,特別是歷史上的君主主權與承認、
歷史上君主主權下受忽視的國家承認、政府承認的發軔、國家承認制度的登場、
國際法上的承認制度、承認與事實主義、革命與承認的兩種類型----政府變更與國
家分離、國家承認制度、新國家承認的要件----遵守國際法的意志與權利義務之國
家繼承、政府承認----對內一般性的實效支配、新政府承認要件----「國家同一性
原則」與「事情變更原則」、內戰的情形--交戰團體承認與政府承認間的性質、政
府的成立----合法或革命、違憲之革命與政府承認、革命後的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
的區別、革命後的政府承認、革命後的國家承認,各論點進行檢討後,最後基於
上述的論點進行分項整理,且檢視「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被稱為「中國大
陸」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地位後,並評估未來的可能發展,作為本論文的
結語。 |